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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违法处罚,怎么能定指标
洪信良 本报特约评论员
潇湘晨报报道,日前,株洲市交警部门启动“零容忍”专项整治行动,对城市四区大队下达了人均查纠任务,要求查纠可见交通违法行为,人均数达40起/半月,计25分,每少一起扣0.2分,人均每超额完成1起/半月,奖0.2分,考核与奖金挂钩。
要是在企业,按件计酬,多劳多得,理所应当,也能充分激发劳动者潜能,提高生产效益。但交警部门不是企业,交警的劳动成果不应该是一张张罚单,而应该是城市良好的交通秩序。作为一种约束、协调公民交通行为的公权力,就其威慑作用来说,最高境界应该是“引而不发,跃如也”,拉开弓,作出跃跃欲射的姿态,但不是射出的箭越多越好。
株洲市交警部门挥起“零容忍”的旗帜,下达奖多罚少的指标,表面看起来是下了狠心要肃清道路交通违法乱象,但从报道来看,其原动力是该市要创建国家交通管理模范城市,5月要迎检,所以来一个集中整治,看来,又是一个“创模”下的蛋。
不是说“创模”不好,而是说为创建而创建,下的“多快好省”的蛋常常是非法的蛋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八十六条规定:“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;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。”
作为执法者,怎么可以公然凌驾于法律条文之上,以“罚律”取代法律,以“罚治”取代法治,为了地方政府或官员的“面子”而挥起大棒,却不顾法律的“脸”呢。难怪当地网民纷纷质疑,这样的做法到底是“执法严明”,还是“乱罚款”?
交通乱象是得严厉整治,但既然现在还不够“模范”的标准,就应该实事求是,不要硬往自己脸上贴金,有多大的头戴多大的帽子,不可妄图“大干快上”一口吃成胖子。等哪一天交通面貌真的大大改观了,不用在任何方面“大跃进”一下,也无愧于“模范”称号了,那时,实至名归,再申报也不迟。这样的政绩观才是健康的。
“以费代管,以罚代治”是早就为人诟病的执法经济怪胎。在利益驱使下,很难保证执法的公信力。且不说恶劣的钓鱼执法,就是对一些普通的交通违章,想要上纲上线,何患无辞。有些本来口头教育两句即可的轻微违章,也会在“指标”的压力下升级为罚款。
一旦把执法当成谋利的工具,让人感觉交警是在“捞外快”,就难怪老百姓说自己是被抢劫了。而一旦出现了对公权力的不信任,老百姓失去了维护良好交通环境的自觉,城市的交通秩序是不可能搞好的。警民的情绪对峙将会比任何交通违章行为都可怕,不知那些“指标”制定者有没有想过。